離心泵工程技術規(guī)定
1. 總則
1.1 范圍
1.1.1
本規(guī)定包含了買方對離心泵的最低限度要求。在遵守現(xiàn)行的離心泵等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原則下,本規(guī)定連同訂貨合同和數(shù)據(jù)表一起,提出了對中、輕負載石油、化工用離心泵,驅動機及輔助設備在設計、制造、檢驗、試驗及交貨狀態(tài)等方面的補充、強調或限制性的說明。
1.1.2賣方對本規(guī)定的嚴格遵守并不意味著可以解除其對泵及配套設備的正確設計、選材、制造等以及滿足規(guī)定的操作工況所應承擔的責任。
1.1.3凡對于一個完整的可操作的系統(tǒng)的某些必備要求,但未列入本規(guī)定者也屬于本規(guī)定的范圍。
1.2基本要求
1.2.1設計變更 制造廠可以提供一個變通設計。但對買方要求的標準、規(guī)范、數(shù)據(jù)表及本規(guī)定的任何偏離,均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向買方澄清,并經買方認可后方能被接受。
1.2.2本規(guī)定如與數(shù)據(jù)表或訂貨合同有不一致之處,應以數(shù)據(jù)表或訂貨合同為準。賣方如對本規(guī)定或數(shù)據(jù)表的條款在技術上有不同的見解,則應在技術報價文件中以偏差表的方式提出以供買方確認。 本規(guī)定中如有上述的不一致之處,或有任何的不確切之處,并不能解除制造廠根據(jù)其以往的經驗對提供正確設計、選材、制造以及滿足規(guī)定的操作工況所應承擔的責任。
1.2.3賣方的責任
賣方的責任范圍應保證買方有關合同技術附件所規(guī)定的離心泵,包括驅動機及輔助設備能夠在規(guī)定的各種工況下安全工作。 賣方應負責所規(guī)定的供貨范圍內所有內部配管的設計和成套供貨。 賣方的責任包括保證該設備正常、可靠地運行,和在機械保證期內賣方應盡的責任。
1.2.4賣方供貨范圍 最終的賣方供貨范圍應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并在訂貨合同中列出詳細清單。
1.3標準和規(guī)范
下列標準、規(guī)范中,對于API 610請報價方說明目前工廠產品所能夠采用和執(zhí)行的版次;其余所列的標準、規(guī)范的最新版本應作為本規(guī)定的組成部分,賣方必須在產品的設計,制造,試驗及檢驗時嚴格遵守,如果賣方對所列標準存在偏差應在報價時提交買方供確認。
標準代號
名稱API 610 石油、化工、天然氣工廠用離心泵
GB3215 煤廠、化工及石油化工流程用離心泵通用技術條件
GB/T16907 離心泵技術條件(I類)
GB5656 離心泵技術條件(II類)
GB5657 離心泵技術條件(III類)
GB5659 多級離心泵技術條件
GB3216 離心泵、混流泵、軸流泵和旋渦泵試驗方法
JB/T8097 泵的振動測量與評價方法
JB3225 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技術條件GB3836.1 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GB3836.2 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隔爆型設備
GB3836.3 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增安型電氣設備
GB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設計規(guī)范
GB/T13957 大型三相異步電動機基本系列技術條件
1.4 數(shù)據(jù)表及相關規(guī)定
1.4.1買方數(shù)據(jù)表給出基本的工藝數(shù)據(jù)和特殊要求。報價方在作技術報價時,應根據(jù)自己的產品對買方提供的數(shù)據(jù)表進行補充填寫和完善。
1.4.2本工程技術規(guī)定是與離心泵的設計、制造、檢驗、試驗有關的基本專業(yè)工程技術規(guī)定,在工程設計中必須遵守執(zhí)行。
1.4.3當賣方不能接受買方數(shù)據(jù)表或工程技術規(guī)定的某些條款時,賣方應及時通知買方,列出偏差表并推薦可選的設計以供買方確認。
1.5 賣方圖紙和資料要求
1.5.1賣方應按買方工程技術規(guī)定要求的圖紙和資料的項目和進度分期分批提交圖紙和資料。具體要求將在合同中進一步明確。
1.5.2買方對賣方所提供的圖紙資料將在規(guī)定的時間之內加以確認和批準,買方對賣方提供的圖紙和資料的審查和同意并不能解除賣方對訂貨合同書應承擔的責任。
1.5.3賣方所提供的所有圖紙和資料應給出業(yè)主名稱、
買方工程號、合同號、設備位號及設備名稱。并三級簽字,標注版次、日期;修改處應作修改標記以示區(qū)別。
1.5.4賣方提交文件資料中的計量單位應采用國際單位制表示。圖幅盡量按3#圖提交。
1.5.5賣方提交文件使用的語言為中文。
2. 基本設計
2.1 一般要求
2.1.1除非另有規(guī)定,賣方提供的泵、驅動機及其輔助設備應在指定的最低和最高環(huán)境溫度下適用于戶外安裝和連續(xù)操作。
2.1.2除另有規(guī)定外,賣方應提供包括泵、聯(lián)軸器、驅動機、底座和所有輔助設備在內的整臺泵機組,并保證整臺泵機組質量。
2.1.3賣方應保證泵的性能,包括效率、流量、揚程、功率消耗及必需汽蝕余量等均應達到規(guī)定的要求。
2.1.4泵的額定流量應至少等于用戶提出的操作流量的110%。
2.1.5賣方提供的泵應具有穩(wěn)定的特性曲線,在曲線上應標出泵的容許工作范圍。離心泵的正常工作點應在最佳效率點的左側,并應盡量遠離最小流量點。
2.1.6離心泵的流量與揚程的關系曲線是無駝峰的運行穩(wěn)定曲線,從額定流量到零流量的揚程是穩(wěn)定上升的,其揚程升高值不超過額定流量時揚程的20%。
2.1.7有效汽蝕余量NPSHa應至少比必需汽蝕余量NPSHr大0.6m,且不考慮對烴類液體的修正系數(shù)。
2.1.8賣方提供泵的所有部件應有在相似操作條件下使用的成功經驗,未經買方同意,不得使用樣機或試制產品。賣方在報價時應提交與詢價機組類似工況的產品業(yè)績表,注明用戶名稱、裝置名稱、泵型號、輸送介質、流量、進出口壓力、轉速、驅動機功率、出廠日期。
2.2 承壓部件
2.2.1泵殼的設計壓力應等于最高進口壓力與泵所能達到的最大壓差之和,最高進口壓力若低于大氣壓時,按大氣壓計算。
2.2.2對于操作溫度在0℃以上的泵,其設計溫度應按可能遇到的最高溫度加10℃來考慮。 對于操作溫度等于或低于0℃的泵,其設計溫度應按可能遇到的最低操作溫度和環(huán)境溫度(泵室外布置時)的低者考慮。
2.2.3在操作溫度下,輸送重度小于0.7,易燃易爆或有毒的介質時,應采用徑向剖分結構的泵。
2.2.4泵應設計成后開門結構型式,使之不用拆卸移動進、出口法蘭接管就可以移出葉輪、軸、軸封和軸承部件。
2.2.5賣方應提出泵進出口法蘭上允許承受的力和力矩值。
2.2.6鑄鐵和碳鋼鑄件表面應經噴砂和打磨處理,使之表面光滑平整,不能使用膏灰抹平。
2.3 葉輪
2.3.1葉輪應由一整體鑄件做成。
2.3.2對于某一規(guī)格離心泵的泵殼,不允許采用最大或最小尺寸的葉輪。在額定條件下,通過換裝較大直徑的葉輪后,揚程至少可提高5%。
2.3.3葉輪應做靜平衡試驗而對于轉速大于3000rpm,或轉速大于1500rpm,且額定流量大于80M3/H,葉輪直徑大于200mm者則應做動平衡試驗。
2.3.4如果需要的話,應裝葉輪密封環(huán)。葉輪密封環(huán)應被牢固地鎖定而不能轉動,但在磨損后可以更換。
2.4 運轉間隙
2.4.1密封環(huán)與其他構件之間的運轉間隙,應根據(jù)熱膨脹量、材料種類、轉動件的撓度等來決定。
2.4.2當材料有較大膠合傾向或輸送含有懸浮顆粒介質時,運轉間隙應適當加大。
2.5 軸封
2.5.1 軸封型式將在買方數(shù)據(jù)表中規(guī)定(磁力驅動泵等除外)。
2.5.2對填料密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填料盒外面應有夾套或注水進行冷卻:
(1) 輸送介質溫度等于或超過150℃
(2) 輸送溫度下液體的蒸汽壓高于
0.069MPa(A)。填料腔應設計為可與機械密封相互更換。
2.5.3采用機械密封時,在下列情況下,密封腔應設夾套或冷卻用接口:
(1) 輸送介質溫度超過120℃(金屬波紋管型除外);
(2) 水泵(包括鍋爐給水泵)的密封面處溫度超過80℃;
(3) 封閉端的密封布置;
(4) 低閃點液體;
5) 高熔點產品(需加熱)。
2.5.4機械密封的密封沖洗管路配置將在數(shù)據(jù)表中規(guī)定。除非另有規(guī)定,機械密封及其輔助封液系統(tǒng)應由制造廠成套提供。
2.5.5當密封壓力超過0.49MPa(G)時,應采用平衡型機械密封。
2.5.6機械密封和填料密封在水壓試驗時不應使用。
2.5.7在制造廠做機械運轉試驗時應裝上密封。試驗通過以后,機械密封應保留,而填料密封應拆下。
2.5.8當采用串聯(lián)機械密封時,必須有節(jié)流襯套。
2.5.9機械密封的使用壽命可在合同中做出規(guī)定。
2.6 軸承及軸承箱
2.6.1一般說來,徑向和推力軸承采用滾動軸承。在額定操作條件下,軸承的最小計算壽命對API610標準泵為25000小時其余的離心泵為17,500小時。
2.6.2 軸承箱應能有效地密封,以防水份、塵埃及其他雜質的侵入。
2.6.3軸承的潤滑系統(tǒng)和冷卻系統(tǒng)要根據(jù)使用條件來選擇,并應滿足在連續(xù)操作情況下,軸承箱的溫度不超過70℃或環(huán)境溫度加40℃,以低者為準。
2.6.4在離心泵的結構中,電機軸必須通過聯(lián)軸器、軸承箱和葉輪連接。不允許采用電機軸直聯(lián)的結構形式。
2.7 動力學
2.7.1對API610泵,應做動平衡,精度為ISO1940標準的G2.5級;其余的泵,做靜平衡,精度為G6.3級。
2.7.2剛性軸的第一橫向臨界轉速至少應超過最高操作轉速10%以上。
2.7.3賣方提供的支承系統(tǒng)(底座、機身及軸承箱),在±10%操作速度范圍
以內不得產生共振。
2.8 材料
2.8.1材料的選擇應按買方的要求和指定的操作條件由制造廠負責進行,并應得到買方的確認。
2.8.2如果賣方確認自己提供的材料優(yōu)于買方數(shù)據(jù)表中的規(guī)定時,經買方同意后也可選用這些材料。
2.8.3用于輸送易燃或有毒介質的泵殼,應采用碳鋼或低合金鋼來制造。
2.8.4當被輸送介質的溫度≤-20℃時,必須采用低溫材料,并應按相應的標準做最低操作溫度下的沖擊試驗。
2.8.5除非另有規(guī)定,由碳鋼和低合金鋼制造的承壓零件,其腐蝕裕量應為3mm,由高合金鋼和有色金屬材料制造的承壓零件,其腐蝕裕量為“0”。 2.8.6
不應使用銅及銅合金的零、部件。
2.9 銘牌和轉向箭頭
2.9.1銘牌和轉向箭頭應由適合于環(huán)境條件的不銹鋼或蒙乃爾合金制成,并應牢固地固定在泵體上容易看見的位置處。旋轉方向應當用結構牢固并突起的箭頭來表示。
2.9.2銘牌的格式和內容應提交買方認可,并至少清楚地顯示以下內容:
(1) 設備位號
(2) 設備名稱
(3) 規(guī)格和型號
(4) 額定流量(m3/h)
(5) 額定揚程(m)
(6) 額定轉速(r/min)
(7) 泵殼水壓試驗壓力[MPa(G)]
(8) 軸功率(kW)
(9) 泵重量(kg)
(10) 制造廠名稱
(11) 出廠年月
3. 輔助設備
3.1 驅動機和傳動裝置
3.1.1電動機的銘牌功率(包括使用系數(shù))至少應為下表給出的泵額定條件下軸功率的百分率。但是,泵的最大功率不應大于電動機的銘牌功率。在上述建議會明顯地引起不必要的增大原動機功率容量的場合,應提出修改建議以征得買方同意。 電動機銘牌功率 泵功率的富裕系數(shù) ≤18.5KW 125 22~55KW 115 ≥75KW 110 如輸送介質比重小于1,則按比重為
1選取。
3.1.2傳動裝置(包括變速箱)的額定功率至少應等于驅動機的額定輸出功率。
3.1.3當汽輪機作為驅動機時,其額定輸出功率至少應為泵的軸功率及傳動損失的110%(在泵的額定點及正常蒸汽條件下)
3.1.4電動機應有吊環(huán)或其它起吊設施,方便檢修起吊。
3.2 聯(lián)軸器和護罩
3.2.1通常采用疊片或膜片撓性聯(lián)軸器。聯(lián)軸器應能滿足傳遞驅動機的最大扭矩和可能達到的最高轉速的要求。
3.2.2應該提供加長聯(lián)軸器,以便可以不移動驅動機而拆下泵的轉子。
3.2.3制造廠應提供聯(lián)軸器防護罩。若泵在危險區(qū)內工作,則防護罩應是無火花型的。
3.3 底座
3.3.1底座應是鑄鐵或鋼材焊接的單件整體結構,供安裝泵及驅動機的接觸面應進行機械加工。
3.3.2當泵輸送易燃或有毒介質時,底座上應設匯集和排放泄漏液體的集液盤,排放區(qū)域應以至少1:100的斜度朝排出口方向傾斜。 排放液體的管接頭應有直徑至少為1吋的管螺紋并安裝在靠泵一端的底座上。
3.3.3除非另有規(guī)定,泵、驅動機、聯(lián)軸器及護罩、輔助設備均應安裝在公共底座上。
3.3.4除非另有規(guī)定,地腳螺栓、螺母、墊圈、輔助管線、進出口管的配對法蘭(含墊片及緊固件)及附件應由制造廠成套供應。
3.4 管路系統(tǒng)
3.4.1泵的進出口應為法蘭聯(lián)接,對于單、雙級泵的進出口法蘭應取相同的壓力等級。
3.4.2泵應具有排氣、排液、密封沖洗等接口,這些都將在數(shù)據(jù)表中規(guī)定。
3.4.3當泵殼用合金鋼制造時,工藝流體管線和/或沖洗系統(tǒng)的所有元件的材料都應等于或優(yōu)于泵殼的材料,并都應是鋼制的。
3.4.4除非另有規(guī)定,輔助管線和設備的腐蝕裕量,對碳鋼及低合金鋼,至少應為1.5mm。高合金鋼或有色金屬則不需腐蝕裕量。
3.4.5冷卻水出口管線上應設置觀察視鏡(孔)。
3.4.6用于有毒或易燃介質管線的螺紋聯(lián)結處,應進行密封焊,以防泄漏。
3.5 專用工具 賣方應提供一套專用工具,供買方拆、裝及維護檢修時使用。
4. 檢驗和試驗
4.1 概述
4.1.1賣方應按本規(guī)定、數(shù)據(jù)表及有關標準進行檢驗和試驗。檢驗項目將在數(shù)據(jù)表或合同中作出規(guī)定。
4.1.2當合同有規(guī)定時,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下列內容的檢驗和試驗報告: 離心泵工程技術規(guī)定
(1) 材料檢驗合格證;
(2) 無損檢驗報告;
(3) 尺寸檢驗報告;
(4) 動平衡試驗報告;
(5) 水壓試驗報告;
(6) 性能和機械運轉試驗報告;
(7) 汽蝕性能試驗報告(按數(shù)據(jù)表的相關規(guī)定);
(8) 其他檢驗和試驗報告。
4.2 液壓試驗
4.2.1所有承壓零、部件,包括冷卻夾套,都應按數(shù)據(jù)表規(guī)定的壓力,用水或輕油做液壓試驗。
4.2.2液壓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壓力的1.5倍,保壓時間至少應為30分鐘。
4.3 性能試驗及運轉試驗
4.3.1除非另有規(guī)定,每臺泵都應在額定轉速下進行下述試驗:
(1) 性能試驗
離心泵性能試驗至少應選擇包括關閉點(或最小流量點)、額定點及110%額定流量點等五處不同流量來進行。
(2) 在性能試驗后,接著做運轉試驗,以對泵進行機械檢驗。包括性能試驗在內,其連續(xù)運轉時間通常為1小時。
4.3.2在額定轉數(shù)和額定流量下,泵應滿足標準規(guī)定的性能指標容許偏差。
4.3.3試驗時要檢查密封的可靠性,故不應采用代用密封。
4.3.4由于某些原因,泵在試驗后需要拆卸進行修理,修復后的泵應做最終的工廠試驗,并以新測定的數(shù)據(jù)為準。
4.4 汽蝕余量試驗
4.4.1在下列情況下應做汽蝕余量試驗:
離心泵工程技術規(guī)定
(1) 當(NPSH)a - (NPSH)r<1m時;
(2) 當被輸送液體的介質特性要求時。
4.4.2 汽蝕余量試驗應包括以下四個不同的流量值:
(1) 最小流量;
(2) 中等流量(最小流量與正常操作流量的中間值);
(3) 額定流量;
(4) 110%額定流量。
4.5 裝運準備
4.5.1發(fā)運前賣方應清洗所有部件并對其做適當?shù)姆栏幚砑氨匾谋Wo,以保證泵及其附屬設備運到現(xiàn)場后不用采取另外的措施至少能在室外存放6個月而不會產生任何損壞。
4.5.2所有帶法蘭的開口都要用金屬盲板封死,所有不帶法蘭的開口均應采用堵頭加以封閉。
4.5.3所有部件均應適當?shù)匕b和固定,以防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壞。
5. 油漆、標志、包裝和運輸
5.1 油漆
5.1.1除機加工表面外的所有外表面均應涂底漆和面漆(不銹鋼或者鈦零件表面不需涂漆),機加工表面應涂上防銹劑。
5.1.2泵的內表面應噴(涂)適當?shù)姆冷P涂層。
5.1.3泵的面漆顏色在確認銘牌時確定。
5.2 標志
5.2.1所有分散裝運的附件和材料均應帶有適當?shù)臉伺苹蜃龀鰳擞洝?/span>
5.2.2所有可拆卸的部件都應做出相應的配合標記。
5.3 包裝和運輸 離心泵工程技
5.3.1 泵的包裝應按國內供貨包裝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5.3.2 除非另有說明,每個包裝箱應有兩份裝箱清單,一份在箱內,另一份固定在箱外。
6. 圖紙及資料 見請購文件。
7. 保證
7.1 性能保證
7.1.1泵應達到合同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指標,并需滿足工藝要求。
7.1.2在額定轉速和額定流量下,泵的揚程(壓升)、軸功率、效率和必需汽蝕余量的偏差,應符合GB/T 3216的相關規(guī)定。
7.2 機械保證 產品在交貨后18個月以內或運轉后12個月以內,確因質量問題而造成損壞,影響正常生產時,賣方應無償?shù)丶皶r為買方進行修復或更換損壞的零部件(不包括正常更換的易損件)。
8. 拒收
8.1設備及其零部件或材質與本工程技術規(guī)定的設計、選材不一致時,或是不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時,該設備將被拒收。
8.2 設備經買方檢驗和接受以后,如發(fā)現(xiàn)8.1條所述的問題時,賣方仍應承擔其全部責任,并應負責修理或者更換設 |